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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發展黨員工作實施細則

    發表時間:2017-11-10 發表人:gaoyue

    出版社發展黨員工作實施細則

    為了進一步規范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提高發展黨員工作水平,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和《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發展黨員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出版社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發展黨員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一條 出版社黨委應當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共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先進分子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

    第二條 發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黨自愿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

    第三條 申請入黨。申請入黨須由本人自愿提出書面申請,向出版社黨組織遞交入黨申請書,入黨申請書須手寫,不能打印。

    第四條 談話。黨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后,在一個月內同申請人談話,談話人應當及時將談話情況形成書面記錄,簽名后交由黨支部留存。

    第五條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在入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采取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黨員聯名推薦、群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大會研究決定為擬確定人選,并報出版社黨委備案。

    第六條 培養教育。由所在支部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黨組織應當采取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幫助他們端正入黨動機,確立為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身的信念。

    第三章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

    第七條 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黨員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并報出版社黨委備案后,可列為發展對象,備案同意的時間即為確定發展對象的時間。

    第八條 黨支部應指導發展對象撰寫自傳,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受留黨察看處分、尚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九條 出版社黨委及時安排發展對象參加黨校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個學時。

    第十條 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四章預備黨員的接收

    第十一條 支部委員會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后,報出版社黨委預審。預審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并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共產黨入黨志愿書》。

    第十二條 黨支部負責人和入黨介紹人應指導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愿書》。

    第十三條 支委會對《入黨志愿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查,手續完備的可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第十四條 黨支部要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寫入《入黨志愿書》,連同入黨申請書、談話記錄、培養考察情況、政治審查等情況一并上交出版社黨委審議、審批。

    第五章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十五條 黨委將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對預備黨員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第十六條黨委應及時安排預備黨員參加黨校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二個學時。

    第十七條 預備黨員轉正應在預備期滿前一周主動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支部征求黨小組、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并提出考察意見-支部委員會審查-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報出版社黨委審批。

    第十八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當同本人談話,并將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十九條 預備黨員轉正后,黨委應及時將其《入黨志愿書》、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材料、轉正申請書和培養考察情況、思想匯報等存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二十條 出版社黨委應當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制定和實施發展黨員工作計劃。黨委對發展黨員工作負主體責任,黨委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支部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版社黨委每年應當向學校黨委組織部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處情況。

    第二十二條 黨委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及時審批發展黨員工作。嚴肅查處發展黨員工作中的違規違紀問題和不正之風。建立責任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并在支部大會上公布。對采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應當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出版社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委員會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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