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
共產黨員按照黨章規定按時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具體表現,是衡量黨員組織觀念和政治覺悟的重要標志,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司系統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依據中組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文件精神,結合公司系統實際,現作如下規定:
第一章黨費收繳
第一條每個共產黨員都必須每月主動按標準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公司各黨支部必須按要求及時向上一級黨委上繳應繳納的黨費。
第二條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三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四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對生活確有困難的離退休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六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七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八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企業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公司黨委單獨報告校黨委組織部,由校黨委組織部直接上繳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并向中央組織部上報黨員簡要情況,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九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一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二條嚴肅認真地貫徹執行華中科技大學黨委組織部有關黨費管理的規定,完善黨費收繳基本程序,規范填寫黨費收繳記錄薄。加強對黨費業務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二章黨費使用
第十三條公司各支部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四條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是:
(一)培訓黨員;
(二)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
(三)黨內表彰所需費用;
(四)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五)完善基層黨組織的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五條黨費使用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要建立審批制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報賬單據必須經黨委數及其親自,按照學校財務處規定的報賬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三章 黨費管理
第十六條黨費由校黨委組織部代學校黨委統一管理,建立專門賬戶。黨費的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等具體財務工作由學校財務處代辦。
第十七條公司各黨支部使用黨費要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則。要用于支持和幫助支部開展活動,充分發揮黨支部的主題作用。
第十八條嚴格執行公開制度。年終時,以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通報的形式下發給各黨支部。
第十九條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17年 9月 1日起施行。公司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委員會負責解釋。